南方日報訊 (記者/張仁望 通訊員/羅雲)“限購令”出台後,部分購房人受“限購令烤肉”影響不具備購房條件,但又想買房怎麼辦?一些人採取與他人簽訂購房合同,試圖通過借名購房、虛擬債權債務關係、虛假贈與等方式來達到購房目的。昨日,羅湖區法院就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。最終,購房者不僅被告上法庭,還因敗訴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訴訟費用。
  據介紹,2011年2月12日,趙某惠與代某芬簽署了《地產買賣合同》,將位於羅湖區文錦中路名都大廈某房產轉讓給代某芬,房借貸屋建築面積為45.11平方米,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45萬元,定金為人民幣2萬元;同日代某芬支付了定金2萬元和水電押金5000元。
  之後趙某惠與代某芬、代某簽署了《買方主體變更確認書》,以及同銀行簽訂《二手樓交易資金委托監管協議》,根據協議,原、被告雙方自願將房產交易資金人民幣21萬元委托銀行進行監管。此後,室內設計由第三人代某將房產過戶給代某芬。但在辦理過戶過程中,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退文,過戶手續辦理不成功。
  因為過戶的問題產生糾紛,趙某惠主張解除合同,代某房屋二胎芬對此並不同意,要求由其尋找其他有購房資格的人員繼續履行合同。最終,趙某惠將代某芬告上法庭。
  羅湖法院經審理認為,代某芬是非深圳戶籍,名下已有一套房產,不符合限購條件。與原告簽訂合同後,以第三人名義辦理過戶,遂判決解除趙某惠與代某芬簽訂的《地產買賣合同》,趙某惠返還代某芬定金人民幣2萬元,深圳市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返還趙某惠水電押金5000元,同時駁回趙某惠和代某太平洋房屋芬的其他訴訟請求。羅湖法院一審宣判後,原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經市中院審理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規避限購借名買房 房沒到手錢財“失守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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